北京分公司 家庭 财产 保险 条款
第一章可保 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 保险 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 保险 人所有的下列 家庭 财产
均可做为 保险 标的,由投保人向 保险 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 家庭 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 保险 人与 保险 人特别约定,并且在 保险 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
本条一至四款所列 财产 。
本文关键词: 保险 家庭财产 财产 家庭 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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