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保险 附加 盗窃 险
一、本公司对 加保 盗窃 险的 财产 ,在 保险 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
侵 保险 财产 存放处所(以下简称“ 盗窃 ”)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负责赔偿。
加保 盗窃 险的 财产 ,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
产 保险 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 保险 财产 。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 保险 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 保险 财产 的损失;
2.被 保险 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 盗窃 或纵容他人 盗窃 保险 财产
造成的损失;
3.在 保险 财产 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 保险 财产 被 盗窃 而造
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