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公寓 租赁 合同
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自 年 月 日起,将
公寓 楼 单元 号 公寓 套租给 (以下简称乙
方)作住宅之用。如房屋结构、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
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双方兹订立 租赁 合同 如下:
第一条
自本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乙方 须按季度预付租金 元。 乙方 接到 甲方
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 的
滞纳金,以补偿 甲方 所受的损失。
甲方 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 乙方 承租的 公寓 租
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 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