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股权抵押合同1
物业股权 抵押 合同
下 简称 “A 公司 ”)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 公司 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
公司 ( 以下 简称 “代理行”)和 银行( 以下 简称 “联合牵头行”)出具
担保函,A 公司 及其 股东 ,即B 公司 ( 以下 简称 “ 股东 ”)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 抵押
简同( 以下 简称 “ 抵押 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条 A 公司 同意将 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
产、A 公司 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 抵押 给中行,中行
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 抵押 权和第一留置权, 股东 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 股东 所有权
及 股东 对A 公司 的一切权益( 以下 简称 “股权”) 抵押 给中行,但 股东 在本 抵押 合同项
下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
第二条 在 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A
公司 同意将与 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台头人”、“收
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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