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 契约 书
隐名 合伙人 (以下简称为 乙方 ),出名营业人
(以下简称 甲方 ),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 契约 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 开设 商行专营 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
币 元整,除 甲方 自出人民币 元整外,余人民币
元整,由 乙方 于本 契约 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 乙方 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 投入资本人民币 元整后,即为 商行
的隐名 合伙人 而 甲方 认诺。
第三条 甲方 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
交付 乙方 查核 。
第四条 前条 查核 时,如 乙方 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 合伙人 帐簿,并检
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 合伙人 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