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 机械 制造厂代表人 简称 甲方 ,承买人
铁厂负责人 简称 乙方 ,兹为买卖(施盘) 机械 先行 试验 ,经双方同意订
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 向 甲方 购买后列标示 机械 约定先行 试验 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契
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 甲方 将买卖标的物运到 乙方 工厂而 甲方 允诺。
第二条 试验 期间以 日为限自接到 机械 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 试验 不合时, 乙方 应即将 机械 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 乙方 负担。
第四条 在 试验 间, 乙方 对买卖 机械 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 乙方 应
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试验 期间届满 乙方 不立刻表示,并将 机械 退还与 甲方 时,视为 试验 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