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竞业限制协议(简单)
竞业 限制 协议(简单)
竞业 限制 协议
甲方 (单位):
乙方 (员工):
身份证 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 竞争 性 业务:与 甲方 公司 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 。
2. 竞争 性 单位:从事 竞争 性 业务的公司、单位或个人。
3.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 竞争 性 业务;
或为 竞争 性 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 竞争 性 单位的合伙人、董
事、监事、 股东 、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下列行为之一均将视为竞业行为:
( 1)从 竞争 性 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
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 2)在 竞争 性 单位缴纳 个人所得税 ,或社会保险,或 住房公积金 ;
( 3) 乙方 或 乙方 直属亲属、配偶从 竞争 性 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
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
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 乙方 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 限制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 乙方 从事竞业
行为:
乙方 从 竞争 性 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
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 限制 义务的履行, 甲方 无需向 乙方 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 限制
2.离职后竞业 限制 期间:自 乙方 离职之日起 24 个月 。但是 甲方 在 乙方 离
职之日前(含当日), 甲方 有权书面通知 乙方 缩短直至取消竞业 限制 义务。
3.竞业 限制 补偿(每月): 乙方 离职前 12 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
( 1)月平均工资时:以 乙方 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
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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