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 限制 合同
甲方 :(企业) 营业执照 码:
乙方 :(员工) 身份证 号码:
鉴于 乙方 知悉的 甲方 商业秘密 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
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
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 乙方 义务
1.1 未经 甲方 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甲方 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 甲方 离职 , 离职 后 3 年内不得到与 甲方 有竞争关系的单
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 甲方 离职 , 离职 后 3 年内不自办与 甲方 有竞争关系的企
业或者从事与 甲方 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 甲方 义务
从 乙方 离职 后开始计算 竞业 限制 时起, 甲方 应当按照竞业 限制 期限向 乙方 支
付一定数额的竞业 限制 补偿费 。 补偿费 的金额为 乙方 离开 甲方 单位前一年的基
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 补偿费 按季支付,由 甲方 通过银行支付
至 乙方 银行卡上。如 乙方 拒绝领取, 甲方 可以将 补偿费 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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