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裁定 书 (诉讼 财产 保全 用)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 ( 写明 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 ( 写明 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
同。)
本院在审理 ( 写明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 财产 保全 的申请,要求
(概括 写明 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法院依职权采取 财产 保全 的,把“×告××× “一段删去,改
为 写明 需要采取 财产 保全 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