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样 买卖 契约 书
立 货样 买卖契出卖人 商行负责人 称为 甲方 ,同承买人
商店主 称为 乙方 ,兹为 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 向 甲方 订购 货物,如 契约 成立同日由 甲方 交付 货样 同品
同种类同质的货物 件, 甲方 应于 日内义付 乙方 。
第二条 甲方 如不能照期 交付 或仅能为一部分的 交付 ,应于 日前通知 乙方
延缓日期;但 乙方 不同意时可解除 契约 。
因此致 乙方 受有损害时, 乙方 可请求赔偿, 甲方 决无异议。
第三条 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 甲方 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
交付 ,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本件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 仟 佰元共人民币 万
仟 佰元于 甲方 ,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 乙方 不为付清的, 甲方 可将货停止交
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 交付 时, 甲方 可解除 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