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 计算 机信息 系统 安全管理,促进 计算 机
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 计算 机信息 系统 ,是指由 计算 机
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
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
检索等处理的人机 系统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利用 计算
机信息 系统 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 系统 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 公安 机关负责 计算 机信息 系统 安全管理监
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息 系统 的安全等级,分为信息安全等级和 系统 可靠性等级。
关规定执行。
用单位依据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状况进行确定。
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
措施的落实。
(一)运行审批制度;
(二)日志管理制度;
(三)安全审计制度;
(四)灾难恢复计划;
(五) 计算 机机房及其他重要区域的出入制度;
(六)硬件、软件、网络、媒体的使用及维护制度;
(七)帐户、密码的管理制度;
(八)有害数据及 计算 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
管理制度。
使用等环节,应遵守国家 计算 机信息 系统 安全标准和安全规
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下同) 计算
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的不
得投入使用。 计算 机机房安全由 公安 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检查。在 计算 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 计算 机
信息 系统 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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