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督查考核办法
为促进 招商引资 项目落地,强化对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
考核,提升工作质效,推动项目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 考核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客观公
正、
核检验服务保障工作质效,营造重商安商亲商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县级以上 招商引资 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以
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 招商引资 项目落地的 督查 考
核工作,制定 督查 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标准,坚持全面 督查 、
重点 督查 和监督抽查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省年度招
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督查 考核对象包括13个市(地),67个县(市),59
个市辖区,89 个开发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主
管
部门,含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开发区)应当在招商引
资合同签
订后 5 日内将包保领导、首席服务员,合同电子版,项
目投资进度、竣工完成时限等情况,推送至本级或市级工作
专班备案,工作专班应当加强项目落地的跟踪 督查 ,并将项
目服务保障情况录入 招商引资 项目服务保障监督平台。
第五条省、市级工作专班应当对以下工作情况开展 督查
考
核:
(一)下级工作专班落实“四个体系“要求,开展 督查 考
核情况;
(二) 招商引资 项目签约合同备案情况;
(三)明确包保领导和首席服务员及服务保障情况;
(四)首席服务员通过 招商引资 项目服务保障监督平
台,上报相关数据和服务保陆工作记录情况;
(五)落地项目审批服务质效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 招商引资 项目投资进度、竣工时限等指标完成情
况;
(七)竣工投产和开业项目运营 发展情况 ;
(八) 招商引资 政策兑现落实情况;
(九)需要 督查 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工作专班应当采取平台数据核验、电话回访、明
查暗访、座谈交流、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文件等形式,开展
督查 考核。
(一)省级 督查 。省工作专班应当对各市(地)招商引
资项目服务保障情况进行月调度、季排名、年考核,每年至
少两次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排名靠后的市(地)重点 督查 ,
并重点抽查其他市(地)合同金额 1 亿元及以上内资项目、
合同金额 500 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以及“四大新兴产业”、“十
大传统优势产业”和“六大现代服务业”等项目服务保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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