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
乙方 :
丙方:
鉴于:
1. 大连 公司 (下称 公司 )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 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
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
%的股份;
%的股份;
4. 丙方系以其全部意愿成为 公司 的隐名 股东 ,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 法》所规定的
股东 权利。
经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丙方作为 股东 投资 公司 之事宜,与 甲方 及 乙方 签订如下协议,以
兹共同遵守。
一、 股权 转让
1. 丙方受让 甲方 合法持有的 公司 40%的 股权 ,受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
000)。丙方作为 公司 的 股东 ,并以 甲方 的名义对该 公司 持有 40% 股权 。
2. 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丙方以其持有 公司 股份的比例为依据,享受 40%的 股东 红利分配权利;
同时承担相应的 股东 义务。
3. 乙方 同意上述 股权 转让,并自愿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4. 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将 股权 受让价款汇至 甲方 指定账户, 甲方 于款项
到账后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收款凭证。
5. 甲方 收到前款约定的价款后,以 公司 名义为丙方出具 股东 书面确认函件( 股权 凭证)。
6. 股权 转让前(即 股权 凭证出具之日以前) 公司 权利义务由 甲方 与 乙方 承担, 股权 转让后,丙
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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