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务合同(3)
以中国 公司 ,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另一方(以下
简称“中国 公司 ”)通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本 合同 。
鉴于 雇主 希望为其在 (国) (地)(以下简称“工
地”) (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 劳务 ,中国 公司 愿意为
本工程提供 劳务 ;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一条 总则
一、 雇主 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 公司 负责为本工程提供 劳务 。
二、本 合同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
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员
一、中国 公司 应按本 合同 附件一“提供 劳务 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种、人数、
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 人员 、工人、
二、附件一和二为本 合同 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 合同 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
更,在特殊情况下 雇主 要求变更时,经中国 公司 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 人员 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 雇主 应将变更内容提前 个月书面
通知中国 公司 。如 雇主 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中国 公司 ,而中国 公司 已按计划集中
2. 人员 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 雇主 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中国 公司 。
3. 人员 工作期限如需延长, 雇主 应在期满之前,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
中国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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