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
保本 经营 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 食品 经营 活动,销售
符合法定要求的 食品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验收,审验供货方的 经营 资格,验明 食品 合格证明和 食品 标
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
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 包装 食品 的,本 经营 单位的 经营 者要对 食品
包装标识进行 查验 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
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
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
他 食品 , 经营 者必须 查验 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
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
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
市销售。
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 食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
处理。
品时,要注意 查验 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
施,对在场内销售的 食品 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
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品 进货 查验 工作,检查督促 经营 者落实 进货 查验 工作,对重
要 食品 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
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 经营 单位的 经营 者在 进货 时,对 查验 不合格和
无合法来源的 食品 ,应拒绝 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 食品 时,
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 购销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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