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凡符合以下 报废 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 使用 的 医疗 设
备,应予以 报废 。
1.1 经检测,维修后技术性能仍无法达到临床应用基本
要求。
1.3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患者或工作人员安全及健康,
改造费用昂贵的。
1.4 虽可以修复,但维修费用过大,已不值得修理的。
1.5 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其管理制度”规定,已无法满
足计量基本标准要求的。
1.6 凡是国家明文禁止 使用 的 医疗 器械及相关的 设备 。
2.万元以上 医疗 (含教学、科研) 设备 的 报废 、按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
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3.待 报废 医疗 (含教学、科研) 设备 在未批复前应妥善
保管,已批准的 报废 的大型 医疗 设备 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
下,合理利用。
4.经批准 报废 的 医疗 (含教学、科研) 设备 , 使用 科室
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 设备 科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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