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生态 文
明建设目标评价 考核 办法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
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
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 生态 文明建
设,规范 生态 文明建设 目标评价 考核 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
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
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领域有关专项 考核 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 考核 相结
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 考核 。
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 生态 文明建设 相关工作,每年开展 1
次。 考核 主要考查各地区 生态 文明建设 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
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 生态 文明建设 的 主体责任 ,督促各
地区自觉推进 生态 文明建设 ,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 1
次。
第二章 评价
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
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 生态 保护、增长
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
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
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 8 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 生态 文
明建设目标 考核 。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 文明建设 目标 考核 (以下简称目标 考核 )
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
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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