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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08〕36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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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08〕36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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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08〕362 号

关于印发《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工作 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以

下称《 认定 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 技术 领域》已经印发

给你们。为确保 认定 管理 工作 高效、规范,根据《 认定 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现将《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工作 指引》(以下称

工作 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

务部门应充分认识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工作 的重要性,密切配

合,及时成立 认定 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工作

二、2007 年底前国家 高新 技术 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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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 认定 办法 认定 的仍在有效期内

高新 技术 企业 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 认定 办法》和《 工作 指引》

重新 认定 合格后方可依照《 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

规定享受 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 可提前按《 认定 办法》和

工作 指引》申请重新 认定 ,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 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 企业 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

技术 企业 ,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 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 认定 办法》

和《 工作 指引》 认定高新 技术 企业 ,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

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 高新 技术 企业 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工作 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

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 认定 工作 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

工作 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工作 指引

本文关键词: 认定 高新技术 企业 技术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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