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08〕36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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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08〕362 号
管理 工作 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以
下称《 认定 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 技术 领域》已经印发
给你们。为确保 认定 管理 工作 高效、规范,根据《 认定 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现将《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工作 指引》(以下称
《 工作 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
务部门应充分认识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工作 的重要性,密切配
合,及时成立 认定 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工作 。
二、2007 年底前国家 高新 技术 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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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 认定 办法 认定 的仍在有效期内
的 高新 技术 企业 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 认定 办法》和《 工作 指引》
重新 认定 合格后方可依照《 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
规定享受 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 可提前按《 认定 办法》和
《 工作 指引》申请重新 认定 ,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 认定 。
三、对原依法享受 企业 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
技术 企业 ,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 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 认定 办法》
和《 工作 指引》 认定 的 高新 技术 企业 ,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
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 高新 技术 企业 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工作 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
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 认定 工作 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
定 工作 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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