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
相关规定,结合 xx 小区 实际情况,制定本 业主 大会 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 业主 大会 名称:xx 市 xx 区 xx 小区 业主 大会
第三条 业主 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 业主 组成, 代表
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 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
履行相应的义务。
构,由 业主 大会 依法选举产生,履行 业主 大会 赋予的职责,执
行 业主 大会 决定的事项,接受 业主 的监督,对 业主 大会 负责。
业主 代表 会议是本 小区 业主 大会 体系的中层组织基础,负
责上传下达所在单元或楼栋的 业主 意见和有关决议的执行。本
小区 的 业主 代表 会议,可以通过单元 业主 代表 会议的形式、楼
栋长 业主 代表 会议的形式或两者的混合形式组建(以下统称“”
业主 代表 会议”,楼栋长不要求是产权 业主 ,但必须持有产权
业主 的授权委托书)。
大会 赋予的职责,监督业委会执行 业主 大会 授权事项的执行情
况,接受 业主 的监督,对 业主 大会 负责。(说明,本 小区 的监
事组不等同于 xx 省有关法规中的 业主 监督委员会,因此可不通
第四条 业主 大会 、业委会、 业主 代表 会议、监事组应自觉
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
区”)、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
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 大会 、业委会、 业主 代表 会议、监事组作出的决定,
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并认真听取社区的建议。
第五条本 小区 只设立一个 业主 大会 、一个业委会、一个业
主 代表 会议和一个监事组。
本 小区 业主 大会 制度应秉承产权民主自治和科学合理原则,
在 业主 大会 体系框架下应实现分权制衡的制度,各权力机构的
运作应遵循功能形式对立、内在利益统一的总原则;因此,在
业主 大会 体系框架下,本 小区 应逐步推行并实现 业主 代表 会议
制度的日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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