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员帐款回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各分公司会计人员,努力协助业务代表催收 帐款 ,以加速 帐款 回收,并
借以评核其 帐款 作业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会计人员应依 应收 帐款 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执行 帐款 作业,俾使该分
公司每月的 应收 帐款 比率 保持在 200%以下,且无逾期 帐款 的记录。并应逐日或每周提供分
公司主管有关各业务代表未收款情况的资料,以确保各笔 帐款 的安全。
第三条 凡各分公司达成月份业绩目标,而其当月底的 应收 帐款 比率 (月底 应收 帐款 余
额/当月份的销货净额)在 200%以下者,该分公司会计员应予奖励如下:
(一)月底 应收 帐款 比率 125%以下者,奖金 500 元。
(二)月底 应收 帐款 比率 150%以下者,奖金 300 元。
(三)月底 应收 帐款 比率 175%以下者,奖金 200 元。
第四条 分公司会计员因努力协助催收 应收 帐款 ,而使该单位 应收 帐款 比率 连续 3 个月
维持 200%以下者,一律另予嘉奖一次。反之,若因 帐款 控制不佳,致 帐款 比率 连续两个月
超过 250%以上者,则应予申诫一次的连带处分。
第五条 凡合乎前两条规定的分公司,当月底止或第三个月底止的逾期帐在 5 笔以上,
或其逾期 帐款 总额在人民币 50000 元以上者,该分公司会计人员不予奖励。但逾期帐经事先
以书面呈报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应不列入计算。
第六条 凡收回的票据,票期逾 应收 票据管理办法的票面金额视为未收款。
Word版首页图片预览:
当前仅显示1/3页内容,更多内容请购买文档并下载Word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