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激励办法模板
期权 激励办法模板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经营 者 的激
励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办法。
第二条 实行 期权 激励的目标是:激发 经营 者 创造价值、追求利润的动力,为 经营 者 创
造一个正当的、合法的收入渠道,杜绝灰色收入。用 期权 这根纽带将 经营 者 的自身利益与企
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克服 经营 者 的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期权 激励的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重视
和发挥 经营 管理要素在企业生产 经营 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价值。坚持激励与约束、权利与责
任、利益与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企业与 经营 者 双方的利益。坚持与公司其他配套改革特
别是人力资源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对 经营 者 的管理必须法制化、契约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经营 者 系指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经营 层其他人员暂不实行 期权
激励办法。
第五条 期权 是公司 授予 经营 者 在将来某一时期以签约时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
份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 经营 者 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既定价格购买本公司 股权 ,此行为
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 期权 持有人不享有该 股权 的任何权利;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
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价差。 经营 者 可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出售行权所得 股权 。
第六条
董事长 期权 权利的 授予 主体是董事会(汇人上市后为股东大会),总经理 期权 权
利的 授予 主体是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向 经营 者 授予 股权 时,应与 经营 者 签订协议,明确规定 股权 的 授予 对象、
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行权方式、行权条件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
条款,作为双方遵照执行 股权 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 股权 的 授予 数量由 期权 授予 者根据公司当期 经营 状况和激励目标确定,确定时
可设置 股权 数量的上限和下限,由 期权 持有者选择。 经营 者 已经持有的本公司 股权 达到本公
司发行 股权 的 4%时,公司原则上不再向其 授予 股权 。
第九条 股权 授予 频率可采用任期初始一次性授完和任期内分期(一般为每年一次)按
相同比例授完两种方式。一项 期权 计划的行权期应与 经营 者 一个任期大致相当(3 年左右)
第十条 股权 行权价格可由 期权 授予 者根据具体情况调高或调低行权价格。调整幅度可
在 15%以内。最终的行权价格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确定,并在 期权 协议中执行。
第十一条
股权 期权 的行权期限和行权比例根据 授予 方式确定。采用任期初始一次性
授完方式的, 期权 持有者可在任期届满经审核合格后,对其中的 50%行权,余下的 50%在
第一次行权满一年后方可行权。采用任期内分期 授予 方式者,可在该部分 期权 授予 满三年后
行权。
第十二条
授予 股权 期权 协议生效后的 6 个月内,属 期权 授予 期。在此期间内, 经营
者不得行权。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股东利益, 经营 者 只有在任期内,从股东和公
司的长远利益出发,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资产所有者权益逐步增加的基础上,才能享有并
第十四条
经营 者 在一个任期内,由公司 授予 股份 期权 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公
司只有在 经营 者 使公司利润或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向 经营 者 再次 授予 股
份 期权 。
第十五条
在第二次 授予 股份 期权 之前,公司应对 经营 者 业绩进行考核,对上一个期
权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继续 授予 期权 的目的和理由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按规定的
程序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 期权 计划顺利实施,公司应建立股份储备制度,股份来源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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