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世纪长安终身 保险 条款
本 保险 合同 (以下简称本 合同 )由 保险 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
本 合同 有关的 投保 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 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 保险 人参加本 保险 。
被 保险 人或对被 保险 人具有 保险 利益的人,可作为 投保 人向本公司 投保 本 保险 。
第三条[ 保险 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 合同 所负责任,自 投保 人交付第一期 保险 费且本公司签发 保险 单的
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 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合同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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