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作网络,充分发挥 法制 员职能作用,切实强化 执法 管理,有
效提升 执法 质量,根据 公安 部《关于县级 公安 机关建立完善
一选拔,在内设 执法 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开展 执法 管理、法律
审核、指导服务、培训考试等 法制 工作的民警。
第三条 法制 员分为派驻、专职、兼职三种。
派驻 法制 员,是指 公安 机关 法制 部门派驻到 执法 办案 单
位专门从事 法制 工作,接受 法制 部门领导和被派驻单位管理
的民警。
警。
警。
第二章 法制 员的设置
应根据工作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 法制 员,可以配备协助从事
法制 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
城镇等治安状况相对复杂的派出所应当派驻或设立专职法
制员,同时可配备相应数量的兼职 法制 员。
第五条 法制 员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通过
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任命公示等程序统一选拔。
实施。
第六条 法制 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原则、秉公 执法 、廉洁自律;
练掌握 公安 常用法律法规,熟悉 执法 办案 流程和操作技能;
(三)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通过中级(含)以上 执法 资格等级考试。
通过高级 执法 资格等级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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