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 第三者 责任 保险
第一条为因 自行车 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 保险 。
第二条凡经本市 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
证的 自行车 ,均可参加 自行车 第三者 责任 保险 。
保险 责任 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 自行车 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 第三者 遭受
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 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 保险 人负
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 免除
第四条 保险 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 责任 :
一、 保险 自行车 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