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即原买受人) (以下简称 甲方 )
买受人(即原出卖人) (以下简称 乙方 )
第一条 乙方 前于 年 月 日,将后列 不动产 附保留买回权的约
条件以人民币 元整的价金,出卖与 甲方 ,并订立 不动产 买卖 契约 私证书及
将 买卖 标的物占交移转完成 买卖 在案。今因 乙方 依上列 买卖 契约 第×条的规定,为
第二条 乙方 为行使买回权,即将其前向 甲方 所受领的卖出价金人民币
第三条甲乙双方间,前次 买卖 所由 甲方 已开支 费用计人民币
元整,依约应由 乙方 偿还与 甲方 ,于 乙方 承认上列金额无讹即于本 契约 在成立同时,
第四条本件买回标的物的 部分,经 甲方 改良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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