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合同
(供 住宅 区 委托 管理 用)(1)
委托 合同 (供 住宅 区 委托 管理 用)
甲方( 委托 人): 住宅 区 业主 管理 委员会
乙方(受托人): 物业 管理 公司
为加强 住宅 区 牧业 管理 ,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
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 住宅 区 物业 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 住宅 区 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住宅 区 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
理 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合同 书面如下:
一、招手 管理 范围及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 住宅 区 范围内的物业
委托 给乙方实行统一 管理 ,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