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企业单位聘用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 聘用 单位):
乙方 (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
致的原则,签订本 合同 。
第一条 合同 期限
1、 合同 有效期: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 试用期 ), 合同 期满 聘用 关系自然
终止。
2、 聘用 合同 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聘用 合同 。
3、签订 聘用 合同 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
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 退休年龄 (时间)的,可在 乙方 达到法定离退
4、本 合同 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 聘用 合同 的,应在 合同 期满
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 岗位
1、甲方根据 工作 任务需要及 乙方 的岗位意向与 乙方 签订岗位 聘用 合同 ,
2、甲方根据 工作 需要及 乙方 的业务、 工作 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 乙方
第三条 工作 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 工作 40 小时,每天 工作 8 小时的 工作 制度 。
2、甲方为 乙方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 工作 环境,保证 乙方 的
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 工作 。
3、甲方根据 乙方 工作 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 乙方 提供必
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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