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房工作制度
一、 中药房 收到 处方 后,对 处方 中各项内容审查无误后
方可 调配 。 处方 内容如有不妥或错误时,须经开方医生更正
并重新签名后,方可 调配 。 司药 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处方 。
方中药物如有缺少或代用,应在征得 处方 医师同意并签名后
方可配方。
三、方剂中如有需先煎、后下、另煎、溶化、冲服等药
材,必须单包并注明;需临时炮制的药材,应按 处方 要求进
行加工。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 处方 应拒绝 调配 。急症 处方 应优先
调配 。
五、 处方 调配 完毕,工作人员应再次对照 处方 进行检查,
无误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将用药方法、用量、注意事
项等向病人作详细说明。
六、对毒性药品、贵重药品应专柜加锁、专人专帐管理,
不得与普通药混放。做到逐日销存统计,每月清查一次,帐
物相符。
七、保持室内整洁,药品、药物放置有序, 司药 用具应
经常擦洗,研钵、捣药罐用毕立即擦净,若 调配 毒性药品后
应彻底洗净。药柜斗应经常清理,杜绝串斗、虫蛀、药品变
质、不洁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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