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7.通用供货合同样本
第一条 基本 合同
1.1 合同 效力:本 合同 为 双方 关于 乙方 向 甲方 供货 业务的长期基本 合同 ,
对 双方 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 合同 从 双方 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 双方 保持
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 合同 签订之前, 双方 已经签订的相关 合同 、协议等与
1.2 本 合同 附件:在 双方 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 合同 相关的协议、 合同 、
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 合同 的有效附件,对 双方 具有约束力,但与
1.3 具体 合同 : 双方 之间可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 合同 ,乙
方接受 甲方 订单之时具体 合同 成立。 双方 之间的每一份具体 合同 均受本 合同 的
约束。
第二条 订单、交货、包装运输
2.1 订单: 乙方 具体 供货 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 供货 时间及商标以甲
方的书面订单为准, 乙方 应在十二小时内或 甲方 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
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 甲方 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 乙方
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 交货:除非 双方 另有明确约定按 双方 约定方式交货, 乙方 应按 甲方 订
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 甲方 所在地或 甲方 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
费。
2.3 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 乙方 供货 的包装标准,应达到 双方 书面同意的
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 乙方 承担。
第三条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 验收: 乙方 送货后合理期限内或在 甲方 到 乙方 提货时, 双方 按照已经
确定封样的样品或 双方 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图纸及 双方 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
验收。
3.2 验收不合格: 甲方 对 乙方 供货 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 乙方 , 乙方 应
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 双方 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 甲方
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 乙方 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提
供给 甲方 。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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