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 人民调解 工作要始终坚持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
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 当事 人 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 纠纷 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 纠纷 前, 人民调解 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 当事 人 选定一名调解员
为调解主持人。
五、调解 纠纷 前, 人民调解 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 当事 人 ,
六、除涉及 当事 人 隐私、商业秘密或 当事 人 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 纠纷 外,
调解 纠纷 可以公开进行。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 当事 人 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
作调解协议书。
八、调解 纠纷 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如需延长时间,经所长同意,报县
局基层科批准。
九、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 纠纷 ,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整理。
人民调解 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 纠纷 ,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
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 纠纷 ,主要包括:
人身权 纠纷 、婚姻家庭 纠纷 、财产权益 纠纷 、承包经营型 纠纷 、损害赔偿 纠纷 、
医患 纠纷 、劳动争议 纠纷 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可以用调解方式
解决的其他 纠纷 。
人民调解 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 人民调解 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 纠纷 应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
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 当事 人 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 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 纠纷 应在双
方 当事 人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不限制 当事 人 诉讼权利。 人民调解 委员会在开展 人民调解 工作中,
应当尊重 当事 人 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 当事 人 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一)选择或者接受 人民调解 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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