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命尊严提前 给付 附加 条款
第一条 附加 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 给付 ” 附加 条款(以下简称“本 附加 条款”)之效力经 附加 于主
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 给付 保险 金 ”的 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 保险 人经本公司认可的 医院 诊断
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
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 给付
保险 金 ”,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 给付 保险 金 ”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 保险 金 的50%为限,且同一
被 保险 人依各 保险 合同所申领的“提前 给付 保险 金 ”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 给付 “提前 给付 保险 金 ”后,主合同的 保险 金 额、各项 保险 给付 、 保险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