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设标 合同 合同 条件
(第2部分)
劳务
34.1 职员 与 劳务 的雇用
除非 合同 另有规定, 承包人 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 劳务 及 职员
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 承包人 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
师服务的 人员 中招募 劳务 或 职员 , 承包人 应负责将为履行 合同 而招募的 人员 送回原
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 人员 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
国外招募的 人员 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
34.2承包商的外警 劳务 及 职员
除自有 劳务 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 承包人 应按下述(a)至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