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 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
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 公文 处理工作,加强
组织领导,强化 队伍建设 ,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
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 公文 处
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 公文 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
检查。
第二章 公文 种类
第八条 公文 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适用 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 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
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
项。
(三)命令(令)。 适用 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
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
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 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 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
项。
(六)通告。 适用 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
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 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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