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机密信息保密合同
本保密 合同 (本 合同 )由甲方,一家位于_________,与乙方,一家位于
_________的 公司 签订。
1.目的
双方同意互相提供 机密 信息 (定义如下),以便双方基于将来可能建立的采购
或业务、合作或顾问关系而对另 一方 的产品、服务、业务和/或技术进行评估。
2.定义
机密 信息 是指任何 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
司、董事、 股东 的 信息 ,及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工艺、技
术、研究、开发、发明、服务、客户、市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
构造 信息 、营销或财务相关的 信息 。 披露 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该等 机密 信息 具
有 机密 性或专有性;若以口头形式提供,则 披露 方应于 披露 后三十日内以书面
形式确认其具有 机密 性或专有性。 机密 信息 并不包括下述 信息 :
(1)由接受方以书面文件证明:该等 信息 已于 披露 之前已由接受方所持有;
(2)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接受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已向公众 披露 ;
(3)已由 信息 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
(5)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 机密 信息 不承担
保密义务。
3.保密
双方同意仅能根据本 合同 的目的使用另 一方 披露 的 机密 信息 。除由双方书面委
派执行本 合同 目的而必须知悉该等 机密 信息 的人员,及可能包括在内的董事、
主管、合伙人及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 一方 不得将与另 一方 相关的
或属于另 一方 所有的 机密 信息 披露 给第三方。任何 一方 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
许的必要限度,从另 一方 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 机密 信息 。任何 机密 信息 的
公布均须得到 披露 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应与其受委派执行 合同 目的或经其
他途径知悉或获得 机密 信息 的人员签订一份与本 合同 内容基本一致的保密 合同 ,
且将该签署的保密 合同 及时交予另 一方 。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 一方 机
密 信息 保密,避免该等 机密 信息 被不当 披露 或使用,采取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
护自身 机密 信息 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任何 一方 若发现有误用或滥用另
一方 的 机密 信息 的情形时,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 一方 。
4.公开
本 合同 任何 一方 或其各自代表人员无权擅自将另 一方 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
及其他名称用作广告宣传或对外公开。未经本 合同 另 一方 的事先书面同意,本
合同 任何 一方 或其各自的代表人员不得透露本 合同 及其相关内容,本 合同 第 5
条强制性 披露 条款所述情形除外。
5.强制性 披露
若因法律、法规、法令或其他合法要求,如传票等,在未取得另 一方 的事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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