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关于政务信息公司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3 篇)
信息 公开 前的保密 审查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 条例》和《阜阳
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 审查 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x 县 审计 局对拟 公开 政府信息的
保密 审查 。
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
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
拟 公开 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以及 公开 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进行保密 审查 。
审计 局对拟发布的信息保密 审查 应遵循不 审查 不 公开 、
第四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 审计 署、国家保
密局关于《 审计 工作 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及 审计 署《关于 审计 事项保密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
保密范围。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 公开 :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 公开 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
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 公开 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
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 公开 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 公开 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
布保密 审查 工作。
第六条 公开 发布信息应履行如下程序:
对于 审计 工作 动态类的信息,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
查,提出初步 审查 意见,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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