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
(全文)
(2020 年 6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 处分 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 处分
第四章 政务 处分 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人员 的监督,促进 公职 人员 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廉洁从政
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
定本法。
处分 的活动。
的 公职 人员 给予 处分 。 处分 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条规定的 人员 。
公职 人员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 公职 人
监察机关发现 公职 人员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 处分 而未给
予,或者给予的 处分 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 公职 人员 政务 处分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
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给予的政务 处分 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
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 公职 人员 政务 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 处分 。
第二章 政务 处分 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 处分 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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