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 者 协商 一致,可以 解除 劳动 合同 。
劳动 合同 的 解除 是 劳动 合同 制度中最关系双方利益的行为, 目前, 劳动 合同 方
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 解除 合同 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
人“自主权”,随意 解除 劳动 合同 ,损害了 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
少 劳动 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企业 劳动 力的正
常流动。 因此,我国将 劳动 者的保护重点放在 合同 解除 上。了解并切实执行
有关 劳动 合同 解除 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 劳动 关系,规范 劳动 合同 管理,
维护 劳动 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劳动 合同 的 解除 ,是指 劳动 合同 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
前,由于 合同 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 劳动 关系的法
律行为。可分为 协商 解除 、法定 解除 和约定 解除 三种情况。本条规定:“用人
单位与 劳动 者 协商 一致,可以 解除 劳动 合同 。”此为 协商 解除 ,是指用人单位
与 劳动 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 协商 ,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
劳动 合同 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合同 义务,遵守 合同 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 解除 劳动 合同 。但是,为了保障用人
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 劳动 者 劳动 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
人单位与 劳动 者 协商 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
1.被 解除 的 劳动 合同 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 劳动 合同 ;
2. 解除 劳动 合同 的行为必须是在被 解除 的 劳动 合同 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
部履行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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