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子公司竞业限制合同通用版
子 公司 竞业限制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身份证 号:鉴于:风险
提示:
竞业限制 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 单位 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 商业秘密 人员,
而不是企业所有 员工 ,针对企业所有 员工 而适应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
1、 员工 在 公司 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 公司 及其关联 公司 的商业秘密;
2、 员工 理解并确认, 员工 离职后从事与 公司 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
公司 及其关联 公司 的经济利益或使 公司 及其关联 公司 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3、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公司 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定义
1、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 员工 在职、离职时 甲方 及其关联 公司 已开
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2、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 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与 甲方 及其关联 公司 直接
竞争的 单位 ;该竞争 单位 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 单位 ;受同
一 公司 控制的竞争 单位 的关联企业;其他与 甲方 有竞争 单位 的 单位 ;
3、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
二、 乙方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1、不得与 甲方 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
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 公司 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 公司 的业务
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
所列 单位 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任何利益;
2、 乙方 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 公司 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
业务;
3、 乙方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 公司 的其他 员工 离职,或试
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 公司 的其他 员工 ,不论何种理由或有
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
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 公司 的任何 员工 在其他 单位 任职。
三、 甲方 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
用人 单位 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用人 单位 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
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若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
或是没有如期支付补偿金,则 员工 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
的义务。
用人 单位 在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时,补偿应当与 员工 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
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 单位 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
围的大小等情况。
1、 甲方 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 乙方 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
件,根据 乙方 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四、违约救济风险提示:
为了保护用人 单位 的利益,应当在竞业禁止协议里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
约了,则可要求其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可直接约定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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