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
乙方 :区(县): 所在部门:
姓名(使用人): 身份证 号:
甲方 与 乙方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就 甲方 提供 乙方 使用的天津市 住房 保障
第一条 范围和内容
应 保密 信息 为天津市 住房 保障管理 信息 系统所有电子数据 信息 、申请审批
材料、图像资料等。
第二条 甲方 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 应告知 乙方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 保密 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 信息 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数据 信息 有效管理,做好安全 保密 工作。
(二) 甲方 负责监督检查 乙方 对数据 信息 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乙方 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密 法》、《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 信息 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乙
方对 甲方 提供的数据 信息 进行管理,做好安全 保密 工作。
(二) 乙方 只许使用 住房 保障管理系统对 住房 保障申请和享受人及其家庭成
员相关 信息 进行查询操作,不得对与申请 住房 保障无关人员的相关 信息 进行查
询。
(三) 乙方 要严格职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布、传播、转让 甲方 提供
的数据 信息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告知第三方(包括按照 保密 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
该项秘密的 甲方 其他职员),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该数据 信息 。
(四)按照国家 保密 、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存有关数据 信息 。涉密
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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