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
聘请外籍 工作 人员合同
员(或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聘期为 年(学校可按学期、学年定),自 年
月 日到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离聘之日止。
。
受聘 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 工作 任务。聘方应为 受聘 方提供必要的 工作 生活
条件。 受聘 方在 工作 中 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采纳。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三条 中国政府法定的 工作 日为: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
写)。
第四条 聘方每月付给 受聘 方工资人民币 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
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 受聘 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 工作 制度 。
第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 受聘 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
个月向聘方 提出 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 受聘 方仍应照常进行 工作 。聘方自同意
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 受聘 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
一切费用自理。
受聘 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 提出 解聘 。自 提出 解聘 之日起一个月内工
资照发,但 受聘 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 受聘 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
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对渎职的 受聘 方,聘方有权 提出 解聘 ,自 提出 解聘 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 受聘
方回国。 受聘 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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